问题描述:
事情发生在2013年2月5日,十二岁的闵**受邻居之托,骑着自行车到本村一村民处去拿两个酒瓶做花瓶用。当闵**到拿酒瓶那就门口,被本村闵*献看见,闵*献心生一计,因为他家开有超市,常用三轮车去进货,三轮车坏了,在修理店修,而修摩托的地方离他家有三公里远,闵*献要骑摩托车去,取回修好的三轮车,路程太远,不方便,当他看到闵**时,就喊闵**给他帮忙,想用摩托车带闵**到修理店,让闵**把摩托车骑回,闵*献骑三轮车去进货,闵**听后,当即拒绝,接着闵*献又以哄骗的手法,又得到闵**的拒绝后,闵*献就采取强硬措施,把闵**拉到摩托车的旁,让闵**坐到摩托车上,把闵**带到修三轮车的地方,他叫闵**把摩托车骑回去,可因为闵**年龄小,发动不着,闵*献就亲自发动着摩托,让闵**骑回。
闵**在骑摩托返回的途中,摔昏死过去,被路人救起,并打电话告知家人,这时家人才知道,赶到后,送往医院抢救,闵*献在闵**住院期间,两次共给付医疗费4000元,闵**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但右耳重度耳聋,将成终身残疾。
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找村干部要求调解解决,可闵*献根本没有诚意,拒不给于赔偿,为了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闵**的家人找人写了诉状,到法院去起诉,当镇法院接到诉状后,说诉状不符合法律,给你们找个律师,后来他找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尚*军,尚*军给写了诉状,立了案,开庭时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念了诉状,问了双方情况,庭长赵*就说空调坏了,要维修空调,叫双方走人,没有进行法庭辩论。
三个月后下了判决书,以闵**年满十二岁有辨别能力,承担80%的责任,闵*献承担20%,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二期治疗费用也不判赔偿,给受害人闵**造成的重大精神伤害,只判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