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23年,于2009年1月1日签
更新时间:2014-04-16 14:50:57
问题描述:
在公司工作23年,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2014年4月15日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公司无理由解除我,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因劳动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单方决定与我解除合同,按相关规定应该给我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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