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4-04-06 11:37:35
问题描述:
一、28日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提出五个条款
关于考核等不公向本人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一元。
说明2013年未给本人涨工资原因,否则补发
补发10年来少缴五险一金
按社保要求缴纳2014年五险一金
29日合同交公司并提出也可协商补偿终止。
二、31日续签一个月即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签意见:“乙方2014年3月29日已在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国一些约定条款甲方尚不能给出明确答复,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甲方尚不能出给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明确答复之前,乙方再给甲方一个月的时间,请甲方尽快做出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再双方约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内容。”
三、31日下发《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与我原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我写道“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也不反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下一步劳动合同期限及内容需要协商。”
四、单位4月1日早停掉本人考勤及办公用电,并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4月2日封掉本人办公室
五、4月4日本人通过EMS向单位发送快递并提出同意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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