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2005年3月进单位的,在
更新时间:2014-02-28 20:35:0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2005年3月进单位的,在本单位工作近9年,其间单位和我断断续续签了几次合同,我身上共有2011年、2012年、2013年的三张合同,2011年和2012年的合同单位是在2012年8月给我签的,单位写的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人,而我签的日期是2012年8月27日,2013年单位写的是2013年1月1日,我签的日期是2013年1月17日,合同到期是2013年12月31日,在2013年12月20日左右单位提出让我与劳务派遣签合同,我说:不接受。2014年1月21日和2月25日又二次提出让我与劳务派遣签合同,我不答应,我提出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现还在原单位工作。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得到单位的赔偿金,如能得到应该是几个月的赔偿金。单位现在拖着不签的话(时间长的话),对我本人会有什么不利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