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调整为: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为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