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是15年11月到期,14年1月26号单
更新时间:2014-02-10 17:29:14
问题描述:
我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是15年11月到期,14年1月26号单位和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我工作到2月28号至,并口头说明了对我的补偿金。公司在2月8号又通知我,要我继续上班不解除劳动合同了。问题是现在我已经找到了新的单位,打算三月去上班。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以之前签的通知书为由继续在这里上班?并要求公司按约定对我进行补偿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我应该怎么做?总之是不想继续呆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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