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那些为不合法行为,那些可以要求公司作出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
更新时间:2004-04-13 17:12:01
问题描述:
2002年6月公司到学校招聘,双方商定(学校领导及其他同学在场)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养老金,户口迁到东莞,(若无法迁到东莞,就迁到昆山)但在劳动协议上没写明.基本工资为1000元,加班费为1。5倍
1.2002年7月开始上班,4个月试用期.到2003年2月才开始交养老保险,其余都没交(工资条上只写着代交保险金xx(50左右)元,公司不肯详细回答究竟包括那些保险.而且公司提供的劳动和商定的协议差别太大,所以一直没签劳动合同
2.公司在2003年9月没跟本人商量就将我底薪降为850元,取消加班费,因部门变更,加技术薪,特别薪等,实际工资1500元。而且超出工作时间很多,一天超过12个小时的不少
3。2004年以若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年终强迫签劳动合同
4.2004年2月-4月出差昆山,公司没有出差补贴,只有公司给的餐费
5.2004年3月再次没跟本人商量就将我特别薪去掉,比上月少400元
现本人只保留2004年的工资条
请问:公司那些为不合法行为,那些可以要求公司作出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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