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仲裁公司未交保险要求补交仲裁
更新时间:2014-01-13 21:23:49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企业人事,员工小刘在入职时,2010年8月入职,我们告知他要为他参加社会保险,但小刘说他是外省户籍,社保不好办理异地转移,他本人向公司递交了“不交保险书面申请”,并承诺因未交社保而造成的后果,由他小刘自行承担。
企业在考虑员工提出的问题上,考虑因现在技术用工难招,同意了员工的申请。
2013年9月因员工与部门直接主管因工作安排而产生分歧时,不配合工作,经人事部门与他谈话,公司在10月份及时给小刘将保险参保上了,而小刘自从2013年9月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即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1、小刘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2、小刘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保。
小刘在职期间,月工资3000元(含加班费560元),请问:
1、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2009年8月开始,于2013年11月参保(缴费基数是按照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申报),保险如何补交,申报系数按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申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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