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属程序违法吗?会因此被发回重审吗?
更新时间:2014-01-18 18:31:1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在打继承案,为争父母遗留的一套房子。当事人是我姐、我哥和我,原一审被二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裁定书上未具体写明哪些地方认定不清、哪些地方程序违法)。在重申中三人都觉得房子能判给自己,所以在各自私心作用下将房价做得很低。重审将房子判给了我,由我支付其他人折价款。我哥见要房的希望落空了,十分后悔重审时没重评房价,但又说不出口。我哥现在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想通过发回重审达到重评房价的目的。我哥上诉的理由是:1、重审中我哥提出因我姐捣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自己不能及时得到遗产,要求法庭判令我姐支付其从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应得财产的双倍利息。重审判决书上载明了我哥的这条主张。但判决书下文对我哥的这条主张是否成立只字未提,只是判决房产归我,由我支付其他人折价款,逾期不付款支付双倍利息。我哥说法院漏判了他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2、重审从立案至判决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我哥说超审限,其间房价上涨,他的利益受到损失,属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1月30日重申第一次开庭时我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重评房价,我哥表示同意重评、我姐拒绝重评。法院随后将我的材料转到诉服机构,3月底评估公司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评估费,可此时我改变了注意,不想重评了,并去法院办了手续,写明自愿放弃重评。我办手续时法官电话询问了我哥的意见,他表示也放弃重评。4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法官逐个询问了每个当事人是否还想重评房价,都说不重评了。现我哥说评估公司并没有实际到家来评估,这两个月不能算审理中止,因此超了审限,且延长六个月审限没有通知当事人,属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
请问各位律师,我哥的上诉理由成立吗,二审能发回重审吗?他要求我姐支付判决前的利息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不是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书上都应该对其主张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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