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劳务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30 21:29:57
问题描述:
我是退休工人,再应聘超市工作,用人方不与我签合同,但发于我超市的工作服和超市员工的编号卡,现用人方突然提出改变我的用工时间,我不同意,对方就将此事作为辞退我的理由,并说马上走人,请教律师,我可否提出用人方即,对我作赔偿的补偿,因为超市规定一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所以反则是否也一样?因为我在此超市吃苦吃累的快满一年了,眼看要拿全勤的年总奖了,让超市方这么一招什么都没了,还有我们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一天14小时只发100元,或者120元,这算合法吗?我们都不敢说,害怕丢了工作等,正是敢怒不敢言呢,这就是现在的闸北区鲜德宝超市,是一个浙江人开的超市,谢谢你的指点,一个上海的退休工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