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赔偿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10-30 15:11:53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于97年10月20号进入浦东某公司(生产性质)工作至今,目前司职生产管理,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因为经营策略陆续把生产工作转移到外地,但涉及相关人员并未有统一安排,有些员工因个人情况可以到外地工作.有些不能到外地去的现在就在公司呆着等待赔偿,或者随意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岗位(例如仓库,,等).我因为家庭原因不能到外地,现跟公司友好协商中,目前结果是公司赔偿我工龄工资N+2.5约计13.4万元(本人月薪7200税前). 我有看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第八十七条又说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请教老师,我能付获得两倍工龄赔偿金,这要怎样跟公司谈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请老师给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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