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9-08-07 08:02:49
问题描述: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才到期,最近因为工作上的问题与部门领导起了争执,部门领导提案人事部要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年零7个月,没有出现失职,重大过失等情况,人事部找我谈话的时候,对要与我解除合同的事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只是说,因为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并且我工作了接近两年,所以会一次性补偿我3个月工资。
我想咨询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本人是否有权索取双倍的赔偿,即6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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