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怀孕期间要求更改劳动合同,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08-05 22:40:01
问题描述:
我和单位于2004年12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因为我的工作单位是属于国企,合同是和中介公司签,但实际上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合同期至2005年12月,合同细则中说明我享受正式职工的收入待遇。
今年7月,单位通知我说换了中介公司,要求再签一份劳动合同,此时我已经怀孕四个月,新劳动合同并没有细则说明我享受正式职工收入待遇,而是一份完完全全的普通劳务工合同(临时工),合同期至2005年底,虽然领导口头上表示这只是一种形式,收入不变,但我觉得这样很不妥:
1.年底将会是我的产假期,按照劳动法,在妇女三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参照原来的合同继续执行,如果这样的话,则按照新签的劳务工合同,按劳务工待遇给我发放工资,这样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2.如果有劳动纠纷,我应该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还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3.单位这样硬性要求我们签这样一份劳动合同,而作废去年签订的那一份,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4.就我的特殊情况,我有否权利要求单位在合同上注明我的收入问题(即参照2004年底签订的那一份执行)?
5.如果在我休产假或者哺乳期间,单位降低了我的工资或者奖金待遇,是否违法?
6.我和人事部的人沟通过,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单位转换了中介公司,原有的合同则自动作废,请问这是否合法?另外,他们还说,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指的只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是合理的,我对这一点很有怀疑,故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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