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强迫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3-08-27 15:07:25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外资企业连锁直营店的员工,现工资总和3000元每月。2008年10月11日入职呼和浩特一店(有入职表工牌员工手册以及优秀员工证书为证),由于呼和浩特一店店面房租到期,与2013年7月11企业关店。在这入职四年九个月工作中,我个人先后获得了企业授予我的月度、季度、年度单店、内蒙区域、集团优秀员工(有证书、奖牌、奖章及单位人事部资料证明)。
在这四年零九个月工作中,企业没有给我签过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没有给我办过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别的同事给我代签的劳动合同,但企业没让我看过。
企业于2013年7月15日一店关店后派我去呼和浩特二店做夜宵工作,其他员工于2013年7月11日结算工资(被迫签订无条件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否则企业不予结算工资的协议)。当时企业单店领导承诺我去二店属于调动,保留工龄,不用签离职协议(全称自愿无条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所以我同意去往呼和浩特二店做夜宵工作。
2013年8月份由于呼和浩特二店夜宵生意不好,所以把我派往白班上班,同时在我不情愿下被迫签订与呼和浩特一店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表。(说明:企业单店领导给我两条路,第一签了离职表可以涨工资,还可以继续工作,只是重新入职呼和浩特二店,以前工龄作废而且与呼和浩特一店在无任何劳动关系。第二,不签的情况下,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解聘我。所以我为了生活只好违背意愿被迫签订了企业对我不公平的离职协议表)。
所以我只有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维护我们这种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我有的几个疑问:
1企业在违背员工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员工在这种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应当得到什么赔偿?
3 法律申诉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在什么时间内申诉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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