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7-24 17:22:52
问题描述:
昨天人事发了一个邮件给我 是这样的:
通知
李**:
由于你的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仍不能胜任目前所任职岗位的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经协商之后,请你与7月23日下午5点之前到人事部办理交接手续,特此通知
昨天下午我只是在交接单做了交接手续,因为补偿金没有谈清楚,所以其他协议都没有签.
因为我不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今天去公司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函或者赔偿,最后公司耍赖还报警,在派出所调解大队也没有调解成功
加上我在此公司工作了9个月,一直没有给我转正,工资一直按试用期的标准发给我,另外公司所有的员工真实工资都没有在合同上体现
明天我想去监察大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工资的差额
想请问
1.我和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协议都没有签,我做了交接手续,是否算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另外交接手续公司还篡改过
2.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我现在不去公司是否算矿工?今天的警察调解是否可以做为公司不准我上班的证据?
2.监察大队也只是调解,我不想把我实际工资的证据提供给监察大队是否是可以的?我想仲裁的时候才提供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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