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21 11:19:33
问题描述:
王先生82年参军,96年转业,97年六月被安排在开封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格式合同),工作半年后下岗,自谋生计,企业只为其缴纳“三金”,07年六月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本人协商,停止为其缴纳“三金”,08年3月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问:一,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未按照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而是迟至08年方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二,王先生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法律依据?
三,王先生可以通过何种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