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补偿、争议
更新时间:2013-05-26 14:41:5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7月参加工作,一直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名称是安徽四方建设有限公司,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于当月开始缴纳社保,但是没有住房基金;2013年4月份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社保自行交付,关系科保留在公司,前3年公司是全额缴纳社保,公司也未通知回去上班,所以没有发工资,只是公司缴纳个人的全部社保,合同是一年一签,签了几次。公司已经转让2年,但是关系仍在公司。请问:1、合同自然到期,离职是否有补偿?2、前3年未发工资,也没有通知回去上班,算什么行为?3、公司目前提供的薪水远不如现在,公司要求回去上班,可否拒绝?有什么补偿和法律依据?4、离职是否可以将本人在公司的所有证件带走?因公司转让时,前股东将原公司所有证件卖了,且未对员工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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