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13年1月3号购买一套55万元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先付20万房款,201
更新时间:2013-05-02 08:57:0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在2013年1月3号购买一套55万元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先付20万房款,2013年3月1日过户后,我用房产证贷款30万,直接贷给甲方(卖房人)名下。5月1日剩余房款一次付清,甲方交钥匙给我(乙方)。过户费由乙方承担。
3月1号过户时,房管所要求到地税局交不动产增值税,是2万3,应该由卖房人甲方纳税。当时合同上所谓的过户费是指房管局交的3%契税,并非涉及增值税,因为当时甲乙双方都不知道还有增值税。既然双方都不知,增值税各承担50%,我多次协商,现在甲方以“过户费 由乙方承担”为由不交一分增值税,不办手续。还要把20万房款退回不卖了。因为最近房价又涨了。我想请问:
1 现在甲方这份合同是我与甲方签定的,没有第三方证人,这份合同有效吗?
2 甲方不交增值税有道理吗?
3 甲方要把20万房款退回不卖了,这样拖延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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