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更新时间:2013-04-30 11:03:50
问题描述:
2012年5月3日,我从邮局领取到单位用挂号信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诸多证据尚待收集,以致2013年4月25日去仲裁时被仲裁委告知已经超过时效,原因是单位解除合同的日期是2012年4月5日,而仲裁委对于我已经用拍照记录邮局电脑上的邮件签收日期作为举证表示无效,要我去邮局开证明,而邮局表示没有这项业务不愿开。我不知道仲裁委这种说法是否合法,因为按照《仲裁办案规则》第20、21条,仲裁有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只要与邮局联系一下即可证实不然也可以通过对方向邮局查询我签收的实际日期,如果我提供的证据不属实,则另当别论。像仲裁这样一口就否定我的证据,这样做合法吗?特请律师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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