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更新时间:2010-09-11 14:30:1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因经济问题,于1993年12月被国有公司开除,当月底即向该公司的上级公司申诉,1996年2月上级公司经复核后,认定其他经济问题(与1993年12月认定的不同)而维持国有公司开除决定,1996年3月及以后又一直向上级公司申诉,直至2007年8月上级公司才书面回复称不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2007年度10月(未过60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1996年2月经上级公司复核,劳动争议时效已中断过一次,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外的其他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已不能再行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结果”,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教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劳动争议中,请求权利救济,能否发生两次的时效中断?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可以两次中断,则93年12月的中断,是否是适用93年8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条例”,96年3月的中断,适用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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