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2年4月8日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收发员,双方已经形成
更新时间:2013-04-23 13:48:51
问题描述:
申请人于2012年4月8日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担任收发员,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所有社会保险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和双倍的工资。
以上是本人向南关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仲裁给我的答复是:物业公司说我是被派遣来的,有派遣公司的合同,仲裁不予以受理。让本人向法院起诉。
但是,本人并不知情,而且也不知道是哪个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的名称和法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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