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租赁抵押转售
更新时间:2013-04-23 16:50:36
问题描述:
原告:单某,物业新主;
被告:王某,物业原主;刘某,物业租主;
背景一:房屋业主王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刘某,签有正式租约;而后王某将房屋转售给单某,完成过户;单某计划用该房用作女儿女婿婚房,但无法搬入,因为刘某居住;刘某出示租约,宣示有居住权;单某意想不到,自己是新的业主,竟必须和刘某争吵,且不果;单某将王某和刘某一并状告法庭。
背景二:王某从刘某处借款40万,刘某担心王某还贷无保障;刘某从事放高利贷,而放高利贷违法,遂提出以王某房屋作抵押;双方同意租赁期20年,租金40万,正好抵消贷款额,于5月份正式签约。
背景三:王某在与刘某签订租约之前的3月份已经用房屋和银行做按揭抵押;为避免纠纷,刘某与王某同意将已经签订的租约日期由5月改为3月,并在修改处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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