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我当时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底薪是:3000元月,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8
更新时间:2013-04-06 11:43:28
问题描述:
我在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我当时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底薪是:3000元/月,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我在2013年的4月1日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同时我的2013年1月、2月、3月的工资都没有发放,公司的工资结算单是把我由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的12月31日所发的工资都要让我退还公司50%,因为公司提出:工作合同在待遇条款中有:每年度合同期间不论任何原因终止合同,所有工资均按50%发放;就变成扣除我2013年1月、2月、3月未发放的工资,还要给公司退还公司。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法进行解决,谢谢!敬等回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