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3-03-25 08:21:36
问题描述:
我是江门的,今天劳动仲裁输了,很心急的想找律师起诉,我们一共65人。今年一月我们厂搬厂了,离旧厂13公里。搬厂前厂方并未就搬厂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贴公告。并将日期改成12月19号。贴公告后立即去公证处公证。是一月7号去公证的,并在1月8号,通过ems发崔岗书,1月10号发解除合同书。我是在1月14号才收到崔岗书的。但仲裁结果表上说发了崔岗书不去上班就是脱岗,可以解除合同。我们的员工手册是连续旷工15天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厂方拿出了新厂规连续旷工3天可以解除合同,但我们并不知道新厂规的存在,厂方拿出我们学习了厂规的签名。但只是签名学了厂规并没有注明学了哪些厂规。我们一直有会旧厂上班直到解除合同,我们以签到的形式每天签名交厂方,厂方也接收了,但现在厂方不承认,说我们是单方面制作。劳动合同的地址已经改变,仲裁裁决书上说江门的法律并没有搬厂是否要赔偿的法规,所以依据深圳市的法律同一个行政区不用赔偿。判我们败诉。但怎么可以当我们旷工呢。我们就是不服气,要上诉,现在想请律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们想找提成的,多小没关系,就是一半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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