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更新时间:2013-03-15 22:08:58
问题描述:
2012年07月23日开始至2013年03月05日我在义乌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12月27日公司才跟我签的合同,合同起始期为2012年07月23日,至2013年07月23日期满。
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03月01日,我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以合同未满期为由,拒绝了我的辞呈,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03月06日我主动停止上班。 现在公司拒绝结算2013年02月01日至2013年03月05日的薪资,理由是我擅自离职。
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可以,问题如下
A、2013年02月01日至2013年03月05日的薪资,我是否能全额要回?
B、我是否能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07月23日至2013年03月05日的社会保险?
C、2012年07月23日至2012年12月27日(合同签订日)这期间的薪资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
D、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我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 另,义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话,应该去哪里?求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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