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6-10-13 19:23:1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在2月15日和别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我是买家,合同约定交易所有费用都要我出,按当时的合约是到4月28日房子满五年才过户,那样房子的个人所得税就不用交。现在新政出台了,如果到4月28日才过户,那么就有可能要多交个人所得税即房子差价的20%,这笔钱应该谁出?如果是我出我无力承担,那么我能否以合同签订以后出现的不可预测的因素来取消合同?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