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援外合资企业驻常州办事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国外工作中受伤国内好工伤鉴定吗?
更新时间:2013-02-25 14:35:19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1月19日在xx有限公司常州办事处签订了驻外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同年2月20日到xx有限公司正式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近期才发现只有常州办事处法人的亲笔签名,没有办事处单位公章,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2012年5月20日上午,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中,右脚大拇指被砸成粉碎性骨折,指甲当时也砸掉了,由于当地医疗条件的限制,受伤的部位也没有采取任何固定的措施,骨折处错位,发炎疼痛。后向董事长请示,要求回国内治疗,领导勉强批准了三个月的假,工资照发。在三个月的治疗中,根据医生的建议,又巩固治疗了两个月,开了两个月的药和两个月的假。2012年12月19日公司总经理在办事处口头宣布跟我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具体的任何书面的东西,单方面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也没有落实。工伤补偿的问题,只答应根据我的情况适当补助一点,具体补助多少还要等公司研究后决定。在我的交涉下2013年1月1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三年的合同早已经到期,到期后在长达十一个月中都没有和我续签,期间我也向办事处法人提出没有合同的问题。2013年1月8日我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因缺乏证据证明我跟常州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终止了我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的证据充分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怎么办?我的权益怎么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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