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异地受伤

更新时间:2019-03-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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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异地受伤王某系无锡某派遣公司职工,被劳务派遣至南京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月18日14时15分许,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其肋骨、骨盆等多处骨折及关节损伤。同年10月,无锡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到

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异地受伤

王某系无锡某派遣公司职工,被劳务派遣至南京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月18日14时15分许,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其肋骨、骨盆等多处骨折及关节损伤。同年10月,无锡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法院在审理中,派遣公司认为,王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和南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间产生的,工伤认定应由南京劳动局认定。无锡劳动部门辩称,经过调查,事发当日王某应在上晚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原告派遣在南京工作的职工,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其工伤认定应由原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即无锡劳动部门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在南京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但其与原告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南京公司工作,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某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亦属于机动车事故。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对原告的主张由南京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处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无锡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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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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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员工退回。 其实派遣员工退回,派遣人员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说派遣公司才是派遣人员的责任人,用工企业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为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所以由用工企业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人才派遣公司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不过派遣人员也是说企业想退回就可以退回的,企业要想退回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属于违法退回。 劳务派遣退回条件。 企业想要退回派遣工必须要符合条件,按本子办事,如果派遣人员在试用期不符合企业的用工条件,或者在工作中劳务人员严重违法企业的规定的企业都可以将其退回。 还有根据劳务派遣员工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