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所得的补偿金是否能按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方式来扣缴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2-12-18 15:43:24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但公司与本人11月15日签订了协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也是12月31日),后公司要求按国税总局2012年5月的文件代扣代缴高额所得税。(文件在国税局网站上找到了,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所得的补偿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计税,无年平均工资三倍的免征额)。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在合同方面用协商解除,但在扣税时使用的是到期不续约的方式。如果不合法,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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