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伤残赔偿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2-10-06 22:37:31
问题描述:
2012年2月12日,许**在**镇进**街超市门前时,被余**车主的车(车牌:翼G**9)撞致双小腿骨折。余**并签字承认:医药费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主余**全部支付。**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事故由司机余**承担全部责任,许**不承担责任。
事故当日由车主的车送到**县**镇村卫生所医治6天无效于2012年2月18日在**市租车将许**转到**市中医医院进行手术及对诊治疗。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于2012年4月21日,许**于2012年4月22日出院。
本次事故车主余**承担了全部住院医药费48144.60元,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19000.00元。包括:电话费300.00元,护工费5040.00元,炊餐用具及病人紧急物品费用4553.30元,房租费2550.00元,生活费3040.14元,交通费3011.00元含转院租车费186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合计:19494.40元。
出院后,伤者全休2个月需继续治疗,门诊随访定期复查,骨折愈合需18个月后去医院解除内固定,现双方商议确定如下:
一,许**全休两个月4月22日至6月22日共62天护工补助每天按80.00元计算,共4960.00元。
二,检查治疗门诊随访开支医药费2498.70元,交通费747.00元。
三,解除固定12000.00元,请护工一人一月3600.00元,交通费300.00元。
四,营养费3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共:8000.00元
五,解除固定前16个月,每月补助护理费1500.00元,共24000.00元。
六,伤残后许**的生活质量下降,按14年300元每月计伤残赔偿费50400.00元,伤残鉴定费2000.00元。《鉴定为10级》
以上六项共计人民币108505.70元,均由余**赔付。
七,许**有基础疾病本次受伤致使基础疾病加重,如在解除内固定中造成意外由双方协商或相关部门裁决确定。
以上主张还请侓师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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