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
更新时间:2012-09-17 10:28:23
问题描述:
您好!我将诉状中的事实陈述复制如下,望你看后进行指点。谢谢!
2009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续签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8日。2012年9月,因原告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告方口头告知原告因违反公司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被告公司公告栏内张贴通告(后附有三位证人证言)。同时被告终止了对原告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在社保网查询,9月份未缴纳)。原告离职一段时间后,因公司缺人,被告电话通知原告重新进入其公司原岗位工作,条件是按新近员工对待,试用期需延长。原告同意其条件并回原工作单位工作。自2011年9月底至今年7月10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街道仲裁委受理并通知被告,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因被告不承认有出通告,且不同意支付,于是原告又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区仲裁委于8月1日受理,后因调解无果,区仲裁委于8月21日开庭进行审理,但无结果,又于9月5日开庭审理,仍无结果。后期又有多次调解,均无果。区仲裁委于9月11日出具裁决书(附后),驳回申请。因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被告方拒不承认有出通告声明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据区仲裁委一审庭审笔录记录,被告承认有再次与原告约定试用期,且二审庭审笔录中记录,原告提出被告有认同与原告再次约定试用期时,被告也未否认。再者,被告在原告再次进入公司后,降低了原告的底薪和技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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