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12-08-19 16:55:07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5月18进入增城**公司工作,7月28号因家中急事回家,请了15天长假,请假时征求了厂方同意的,但是我8月13号返回厂里上了三天班,16号厂长以我请了长假为由要求我辞职我没同意,后来厂长就要求人事部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厂里的同事都认为是厂长是无理取闹,我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厂方给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厂方拒绝了,说试用期不需要补偿,请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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