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6-28 23:49:27
问题描述:
购房合同约定2011年10月31日交房,期间开发商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打电话通知,2012年1月21日登北海日报通知,2012年3月20日又书面通知交房,问题是:该项目没有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知道延期违规交房,又不给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以确定开庭时间,被告为拖延时间,以管辖权向基层法院提出移交,并予驳回。被告又向中院申诉,中院又受理了,中院通过基层法院转交给我一份应诉通知书及民事上诉状(时间6月5日),而中院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到目前只能被动等待,前面以在网上咨询过,律师的答复中院还是驳回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请问各位律师中院驳回的时间规定是多少天?像这样的无赖法律还有那些规定对其惩戒?哪位方便我给您打个电话说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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