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更新时间:2012-06-13 14:51:39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男职工,现年53周岁,工伤十级伤残,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30多年,可以55周岁办理退休,现因旷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需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该职工是特殊工种,可以55周岁退休,在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其法定退休年龄是计算到55周岁,还是60周岁?如果计算到55周岁,距其退休年龄还有2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40%即可,如果计算到60周岁,需全额支付。请予答复,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