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些证据能证明我与公司的劳动事实吗?
更新时间:2012-05-25 22:06:32
问题描述:
我是去年:2011年9月份开始实习期的,具体时间是几号不记得了,当时就填写了一份简历。实习3天后开始试用期。填写了入职申请。一直到现在:2012年5月。老板也没和我签合同,不止我,其他同事也都没有签。保险也没有。我们都用心做好手上的工作,如果不是因为老板人品问题,我也不会想到告他什么的。现在我有:1,公司为我印的名片(但手机号是我们内部员工卡,QQ号也是老板申请的工作QQ),2.工作证。(但是盖没有公司的印章,有公司全称)3,从业资格证。(没有照片,但是有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遗憾的是印刷有点小差错,我的名字上面有个另外个同事的名字,很小)。
人证的话很多,所有同事都是人证。
请问,我这3个证据能证明我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事实吗?
请问,我是去劳动局递交劳资纠纷调解申请表呢?还是申请仲裁呢?还可以申请保险赔偿吗?
先谢谢各位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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