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改签后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2-05-09 22:19:08
问题描述:
A公司用工有派遣制和自主用工两种形式。
我是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A公司担任行政工作的,已经在这里工作了3年,前几个月又续签了外服的劳动合同,离合同到期还有近2年。
最近,部门经理不想用我了,但是又找不到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于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要求我重新签订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即把我前几个月续订的外服的劳动合同取消,让我直接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缩短为1年,其实就是想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且名义上我与A公司仅建立了1年的劳动关系,只需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大律师,如果我与A公司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续订,那么经济补偿金,果真只有1个月吗?还是应当综合考虑我实际在A公司的工作了4年的因素,总共按4个月给付?(另外,在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是否要加上一句“之前派遣工龄累计计算”之类的话,才更有保障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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