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辞退有关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2-04-10 17:37:49
问题描述:
2011年8月入职为职员,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到期),由于今年公司生意不好,不断裁减人员,现人事口头通知我列入其中,我告知人事已怀孕一个多月(属晚育)。如公司赔偿合理我愿意解除合同,从2011年起产假是45天,请问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假的钱是否可以一起补偿?经济补偿的2倍是如何计算?请问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个月的工资才算合理?是按底薪还是按每月实领工资赔偿(底薪1500,加其它补贴每月实领3000元)?请专业法律人士告知详细,并希望能将相关劳动法中的条例举出,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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