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找我们家属去看了一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2-04-13 20:03:53
问题描述:
我是新疆省阿克苏市的市民,有家人是在一砂石料场做饭工人,在2011年7月12日中午做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在48小时之内无效身亡,此砂石料场无人问津,我们于2011年9月2日申请工伤认定工亡,所有证据齐全,于2011年11月1日收到劳动局工亡认定通知书,在此期间,砂石料场于2011年9月20日注销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于2011年12月30日以不服工亡认定为由提起诉状,待审期间……今日,2012年4月1日,劳动部门找我们家属去看了一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到:对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主体,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此文件下发日期为2007年3月27日
2012年4月9日,法院一审以劳动局认定违反行政诉讼法54条第2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认定,
请问:劳动局在发受理通知书之前进行对当事人的调查和询问是否合法?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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