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窜岗受伤、其行为对厂无益、符合“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吗?
更新时间:2012-04-13 13:12:56
问题描述:
我厂刚入厂第三天的新员工,上午上班搂受厂纪、安全生产教育后,擅自离开原岗位、去拉一部手拉车、并拉翻了车压伤自己的左脚。厂方认为该员工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决定中的“因工作原因”的条件,而且还违反了该厂劳幼纪律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厂方认为只有该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无论有错无错、或者是突发情况来不及向领导请求离岗并且是为了厂的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情况下,该员工的行为才符合广义上的“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拿工伤认定中尊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免除该员工的违纪责任。该员工离岗后的行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对?有益、另一种就是元益。对厂有益的行为才符合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对于无益的行为理应受到厂纪国法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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