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能否撤消该119号判决
更新时间:2012-02-29 21:16:00
问题描述:
关于起诉企业兼并的案件
1.2003年起诉合同纠纷,2004年是中法作出民初字289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不服上诉省高法,2005年省高法作出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3.2006年12月27日市中法作出民初字119号判决书。
4.当事人仍不服,上诉省高法2007年11年25日省高法作出28号民事裁定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维持市中法2006民初119号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2008年3月中法执行立案
6.2010年10月22日作出民监字17号裁定,审委会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
7.2010 年12月7日中法作出民再字65号民事裁定裁定书(撤销本院2005民初字119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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