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更新时间:2012-01-08 19:25:47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8月24日进入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从事仓管一职,一直到2011年10月22日离开。面试时单位面试官讲月工资两千五百元,可以缴纳上海城保。单位一直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工作期间单位实际支付工资两千三百元,但在财务处领取工资时没有工资单,单位也不记考勤。我向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要求单位应违反劳动合同法支付两个月工资,并补缴两个月社会保险。在劳动争议委员会组织调解时,仲裁员询问景贤物流委托律师发放工资时为何不给职工工资条,是否签字确认时,律师讲单位发工资从来不给工资条,也不签字确认。最后我等到的裁决书上写明单位我曾在上海景贤物流工作,但工资按一千两百八十元补一个月工资,上海市城镇保险也只补一个月,还有因补缴而产生的利息中我个人部分也要我补缴。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请你帮帮我。和我类似的还有四个员工也有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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