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担保金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1-12-22 19:03:10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法,立即退还20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在1999年9月至2003年4月就职于XX联通公司,2001年12月应被告方要求,原告缴纳了2000元保证金。2003年原告辞职,被告方未向原告退还这笔保证金。被告在新房乔迁时,整理旧物,无意中发现这张收据(证据附后)。原告在今年六月即前往被告方交涉,明确表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违法”,要求被告方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江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故此,特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2000元保证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保证金收据一张。
请问我这个官司能打赢吗?因为法院的一个法官告诉我,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理由就可能比较麻烦,麻烦律师帮我看看胜算有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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