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
更新时间:2011-12-01 16:05:27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法》里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是不是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就可以不补偿?是这样理解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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