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物不能成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1-10-20 13:53:17
问题描述:
一场交通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单方委托物价局做了定损鉴定。车修好了,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发现鉴定书上确定换五十个零件,而大修场的维修明细单上只换了二十一个零件,所以被告就拒付原告索赔。法庭上被告要求法官把原告修好的车开来当场与鉴定书上所要求换的部件核对,看看到底换了没有,没换为什么要钱?法官说实物不能成为证据,要有文书性的证据。而被告无法得到文书性的证据,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就得老老实实的给原告掏钱。为什么实物不能成为证据,难道物价局随意做做手脚,就可以任意奴役百姓吗?这样做公正吗?符合法律规定吗?被告应该怎么办?请大律师给评解一下。谢谢! (非懂勿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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