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9-20 15:12:52
问题描述:
我是2010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到现在的医院工作,签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有关约定如下:|||1、合同的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2、甲方(医院)负责乙方(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甲方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乙方自行购买。(但是到现在为止什么保险都没给交,养老保险说发给我们自己交,但是工资也一直没有变过)|||3、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年。(现在我辞职还有4年多没做,医院让赔8000元)|||当时医院是到学校去招聘的,去医院工作后,只接受过岗前培训(就是医院的老医生说了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其他的培训和福利都没有。|||现在我想辞职,因为我对这个医院非常的失望,看到了某些阴暗面。我是3月23号交的辞职报告,领导都同意了,就是让我交违约金后才能把档案及证件拿走。并且于3月31日开始不让我上班了,说就算上班了也不会发工资。请问下各位,我辞职需要交那么多的违约金吗?怎样让损失降到最小啊???|||望各位帮帮忙,小弟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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