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被中止诉讼,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1-08-31 09:13:45
问题描述:
我一位朋友于2010年11月19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烟台市房产管理局拆许字(2008)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芝罘区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芝行初字第5号案件受理并开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0年3月23日和2011年1月10日,芝罘区法院对他的诉讼,作出“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将案件束之高阁,从此不再过问。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案件已拖延一年多,期间他反复登门和电话询问,其结果是遭到法院的搪塞应付和一拖再拖。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让法院早日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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