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8-18 09:06:58
问题描述:
今年3月份,我看中建材市场一门面,该门面已被人(以下简称甲方)租用但该人未与建材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该市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乙方)说只要我缴纳13000元就可以租下该门面,我缴纳13000元后,因种种原因乙方未与我签订租赁合同,只手写收据:收到13000元租金为一年租金签字盖公章。我拿到钥匙之后发现该门面漏水严重,遂将钥匙还给物业交由其修理。在接下来的4个月中,我一直催促其修复,直至今日仍未修缮。期间钥匙一直在物业我没有使用过门面。所以想要将这个门面退掉。现在该市场自己要拆迁重新建筑,我的门面也在拆迁范围中。但是他们只答应给我退10000元!还有3000不退。我在期间因门面质量问题没有使用过,我没有找他们要补偿,他们还有权利扣我的钱吗?他们的理由是,这3000元是作为转让费给了甲方。说甲方是一万元租的这个门面,3000是转让费。所以乙方不同意将3000元退还我。但是当时和我签订合同的是乙方,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和甲方见过面或者是商议过。对于甲方是以多少钱组的这个门面也没有告知我,或是出具相关资料,乙方有权因这个理由扣我的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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