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争议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7-04 20:30:0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南头一家照明灯具制造企业担任营销总监助理,期间该公司只与本人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签的合同期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后,本人屡次要求该公司交付一份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给本人,该公司均未交付。该公司与本人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本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到今年6月本人因为应聘到石歧一家企业的工作,想十天内辞职走人,结果该企业不同意本人马上辞工,说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才能辞职。
请问,我可不可以以该公司不依法跟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依法马上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用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
另外本人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申请离职补偿金及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对了,从2009年8月开始,该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董事等高层领导自身经常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仍在办公室处理公务,并强制安排本人超出正常上班时间陪同加班,又不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社保也是按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本人实际工资额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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