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14 12:01:36
问题描述:
原公司欠我07年度提成和06年10月至2008年1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我08年11月辞职,对此提请了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对我以上两项请求给予了支持,但原单位到法院对我们进行起诉,我想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条之规定对于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方面的劳动仲裁裁决,在裁定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请问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就以上问题对我进行起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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