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10 10:50:39
问题描述:
女职工从1982年至2000年一至在学校当炊事员。2000年学校以创重需要拆除原学生食堂为由宣布食堂暂停,要职工回家等待安排,一等多年不予安排2006年职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并对待岗期间进行生活补贴。立案开庭后法院又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成立,但仅按2000年省平均工资标准计付19年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的须额外增加50%也不增加。2000至2006年待岗期间生活补贴只字未提。职工想上诉,请问专家,法院用9年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合法吗?2000至2006年待岗期间该不该支付生活补贴?谢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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